山东财经大学文件
政学〔2020〕1号
山东财经大学
关于印发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和奖励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各职能部门、各教辅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奖励表彰办法》业已经2020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
2020年3月24日
山东财经大学
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
第三条 综合测评坚持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全面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全面发展情况进行测评。
第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依据本办法参加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份完成,毕业班级因涉及推免事项,完成时限按学校统一要求。
第二章 综合测评体系
第五条 综合测评体系包括学习平均成绩、素质测评成绩两项,计算公式为:
综合测评成绩=学习平均成绩×70%+素质测评成绩×30%
其中,素质测评成绩(100分)=思想评议成绩(40分)+量化记实成绩(60分)
第六条 学习平均成绩统计要求为:
1.学习平均成绩计算公式:
学习平均成绩=∑(课程成绩×学分)÷∑课程学分。
2.课程成绩统计范围为本学年所有考试科目,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成绩。
3.因缺考导致成绩为零分的,按零分进行计算;重修成绩不计入后面学年的成绩;缓考、补考、修正等特殊情况成绩,以开学后教务系统的成绩为准;辅修二专业成绩不计入测评。
4.学习平均成绩保留2位小数。
第七条 素质测评成绩统计要求为:
(一)思想评议成绩为40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序号 |
评议内容 |
具体要求 |
1 |
理想信念 (8分) |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用“四个意识”导航、用“四个自信”强基、用“两个维护”铸魂,理想信念坚定,勇担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
2 |
爱国奉献 (8分) |
高扬爱国主义旗帜,培养爱国之情、砥砺强国之志、实践报国之行,与祖国同行,为人民奉献。 |
3 |
遵纪守法 (8分) |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掌握基本法律知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
4 |
学习态度 (8分) |
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严守考试纪律,坚守学术道德。 |
5 |
个人修养 (8分) |
提高个人修养,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团结友爱、适应环境、人格和谐、集体荣誉感强。 |
说明:由班级成立综合测评小组对每位同学进行评议,对未达到要求的学生进行相应减分。
(二)量化记实成绩为60分,包括两部分:基础记实成绩(40分)、奖惩记实成绩(20分)。
1.基础记实成绩
基础记实成绩是指对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过程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此记录得出记实分值,包括“课堂纪律”“宿舍表现”“集体活动”“体育达标”等方面。满分40分。
(1)课堂纪律是对学生上课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是否迟到、早退、旷课及遵守课堂秩序等方面进行认定。满分10分。
(2)宿舍表现是对学生宿舍行为情况的考察,主要从维护宿舍消防安全和良好卫生环境、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进行认定。满分10分。
(3)集体活动是对学生参与各项活动情况的考察,主要从学生参与组织活动、团体活动表现等方面进行认定。满分10分。
(4)体育达标是对学生身体素质情况的考察,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案》,以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为依据进行认定。满分10分,不及格的不得分。
2.奖惩记实成绩
奖惩记实成绩是对学生本学年奖励表彰情况和违纪处分情况的量化记实成绩,其中包括8类奖励情况加分和1类惩戒情况减分。具体加分和减分标准,参照《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奖惩记实成绩考核标准》执行(见附件1)。
奖惩记实成绩满分20分;得分超过20分的可以认定,认定上限为40分。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综合测评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并审核综合测评结果;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实施。各班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三名学生代表组成综合测评小组,学生代表由本班全体学生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条 综合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依据学校综合测评办法,审议本班学生加分和减分事项,计算综合测评成绩,核定每个学生的名次,综合测评成绩须在全班范围内公布,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见附件2),经辅导员审核后,提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
第十一条 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综合测评成绩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书面向辅导员提出,辅导员负责召集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复议,并在接到申请三日内将复议结果答复学生;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辅导员答复复议结果后的第二天,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征求各方面意见,在三日内将结果通知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评选奖学金、评优、组织发展、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政学〔2012〕1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奖惩记实成绩考核标准
2.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汇总表
附件1
山东财经大学
本科生奖惩记实成绩考核标准
1.创新比赛加分。主要包括学科竞赛、创业竞赛、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文学创作等方面。各类比赛加分分值标准如下:
级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8 |
6 |
5 |
4 |
2 |
省级 |
5 |
4 |
3 |
2 |
1 |
校级 |
2.5 |
2 |
1.5 |
1 |
0.5 |
院级 |
1.5 |
1 |
0.7 |
0.3 |
0.1 |
说明:
(1)具体竞赛的等级,学院参照以下标准研究后认定:一类竞赛包括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和全国性竞赛,由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团中央等国家部委主办的竞赛活动;二类竞赛适当降级标准加分,具体包括具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竞赛,由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团中央等国家部委和团体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具有重要影响的行业指导委员会、学会主办的竞赛活动;三类竞赛再降一级标准加分,具体包括一般性的全国和全省竞赛,即指其他全国或全省范围内针对大学生的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竞赛等。
(2)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跨学年时,第二学年加分分值要扣除上一学年已兑现分值。
(3)未明确获奖等级的,在同一级别内,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4)团队参与的,第一负责人按60%折算加分;校级团队前5名、省级及以上比赛团队的前10名,均按40%折算加分;其余按10%折算加分。
(5)优秀奖的名称还包括参与奖、提名奖、鼓励奖等。
(6)校级比赛仅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举办(含主办)的比赛。
2.科研成果加分。学生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相关论文,或者获得参与课题,或者发表原创文学作品时,予以认定加分。
科研论文级别以《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认定及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政科〔2015〕4号)为准(C类论文要求知网可查全文),加分分值标准如下:
(1)参与课题研究的,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分别对应A类、B类、C类,立项和结项时各兑现50%,不再细分纵向和横向,或者有资和无资,具体项目等级可由学院界定。
(2)二人、三人、四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分别按6:4、5:3:2、5:2:2:1进行分值分配。
(3)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按照刊物、报纸级别,按照4分、2分、1分的级别加分。报道学院、学校工作的通讯、新闻稿等文章不加分。
(4)同一类成果、非第一作者加分时,2项封顶;报刊文学作品,5篇封顶。
(5)学生论文与科研成果,原则上要与本专业方向一致,具体结果由学院认定。
3.创业实践加分。主要包括学生自主创业,开展创业企业运营的能力。
(1)注册成立创业企业,开展正式运营加2分,占有股份并参与运营的合伙人加1分。
(2)注册成立创业企业并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形成盈利的加3分,占有股份并参与运营的合伙人加1分。
(3)录用我校毕业生为员工,签定正式就业协议的,每录用一人加1分,最高5分。
4.基本技能加分。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的资格考试予以认定加分;同一类型和等级的考试只在第一次通过时认定。
(1)英语等级考试加分值。通过四级考试的同学加1分,通过六级考试的同学加2分;外语专业考试等级加分参照以上执行;托福、雅思、GRE等外语考试,参照英语等级加分。
(2)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值。通过二级考试加1分,通过三级考试加2分,通过四级考试加3分。
(3)各种政府和权威机构认证的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资格考试,根据获得资格证书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可分别加 2分、4分、6分。
5.任职加分。学校和学院两级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学院学工办、学院团委对学生干部上一学年工作进行考核,称职的下达加分通知书。
职务 |
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学院学生会主席 、班长、团支书 |
校学生会部长、学院学生会副主席 |
校学生会副部长、学院学生会部长、校级社团主要负责人 |
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学院社团主要负责人 |
校级社团副会长、校级及院级学生会干事、班委、团支部委员 |
宿舍 舍长 |
加分值 |
4 |
3 |
2.5 |
2 |
1 |
0.5 |
说明:
(1)学年内担任多项职务的,第二项兼职分数减半,更多的兼职不再加分。
(2)在全国或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担任志愿者,获得表彰的,每次加分不超过3分;未明确表彰的,每次加分不超过2分。每学年加分不超过4次。
(3)学生工作处、团委、就业指导处等部门认定的特定岗位的志愿者,学年工作结束后,学院可根据表现加1~3分。
(4)不定时参加的志愿活动、献血活动等,各学院可以按服务次数和现实表现予以加分;校外一般志愿者活动须经学院同意后才能参加,加分标准参照学院志愿活动等级执行。此项加分,每学年不超过6分。
6.荣誉称号加分。包括优秀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军训优秀标兵等,具体分值如下: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加分标准 |
4 |
3 |
2 |
1 |
说明:
(1)各级荣誉奖励均应由该级组织批准,须查验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原件。
(2)获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以及其他集体荣誉的,所在班级的班长、团支书在任职分的基础上加1分,班委、团支部委员加0.5分。
(3)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评为院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
(4)学年内出现的好人好事,由学院按照事件影响情况酌情加分。
7.文体比赛加分。学生参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学院正式组织的比赛。加分分值标准如下:
|
破纪录 (体育类) |
一等奖; 第一名 |
二等奖; 第二、三名 |
三等奖; 第四-六名 |
团 体 第一名 |
团 体 第二、三名 |
参赛奖 |
全国 |
7 |
18 |
12 |
6 |
3.5 |
2.5 |
0.5 |
省级 |
5 |
6 |
4 |
2 |
2 |
1.5 |
0.5 |
校级 |
3 |
2 |
1.5 |
1 |
1.5 |
1 |
0.5 |
院级 |
|
1 |
0.5 |
0.5 |
1 |
0.5 |
说明:
(1)同一学年同一比赛项目,按最高奖励加分,不得重复加分;跨学年时,第二学年加分分值要扣除上一学年已兑现分值。
(2)团队参与的,上场主力队员每人均按100%加分;队长追加1分,未上场的队员酌情加分。
(3)参与公共活动训练(不包含专业训练),出勤达到60%以上的,可根据表现酌情加1-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两项。
8.参军入伍加分。参军入伍学生,在离校前的学年认定服兵役量化分4分,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兵役追加1分,下学年正常参与评定奖学金和其他荣誉称号。
退役复学学生,返校后第一学年综合测评中,一次性认定入伍期间的表现加分,具体包括:
(1)服兵役期间担任班长、副班长或同级别职务,按照学校相同任职加分;
(2)服兵役期间获得嘉奖、优秀士兵、三等功等表彰的,参照校级、省级、国家级进行量化加分;
(3)服兵役期间参加部队组织的比赛,如比武、演讲等获得不同级别名次或奖励,按照创新奖赛加分标准兑现。其中连队参照校级、营级参照省级、旅团级参照国家级;
(4)服兵役期间参加部队组织的大型活动,如阅兵等重大任务,按照志愿者加分。其中旅团级及以上加2.5分;营级加2分。
9.减分标准。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减分:
(1)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减1分,根据不及格门数,分数可累加。
类别 |
学院通报批评 |
校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分值 |
-1 |
-2 |
-3 |
-4 |
-6 |
-8 |
(2)违纪减分: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减分,对于一学年内违纪多次者,惩处减分可累加。
说明:各级通报、处分的日期以相应各级组织处理决定之日为准。
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奖励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榜样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财经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及班级。
第三条 本科生奖励表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科生奖励表彰项目包括:
(一)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
(二)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学风特优班、三优班级)
第二章 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五条 学校从学生资助经费列支专项资金作为奖学金,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当年剩余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滚动至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设置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
按班级学生实有人数计算,综合测评排名在前20%(含)的学生可获得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二)二等奖学金
按班级学生实有人数计算,综合测评排名在20%-60%的学生可获得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元/人。
第七条 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表现突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未在处分期内;
(三)学习勤奋刻苦,秉承“克明峻德 格物致知”的校训,无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和选修课);
(四)积极参加课外实践、创新创业、社会工作等活动。
第八条 奖学金由学院组织评审,以班级为基本单位开展。以班级实际人数为基数,两个等级各自按比例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法则取整数,确定实际奖励人数。
第三章 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第九条 学校依据学生学年内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对表现优秀的个人进行表彰,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条 个人表彰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两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人数前20%的学生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评选;
(二)班级人数为50人以上(含50)的评定3人,30-50人之间(含30)的评定2人,30人以内的评定1人。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一)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人数前60%的学生干部有资格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每班评定2人;
(二)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工作成绩突出,由班级民主推荐产生;
(三)学生干部包括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学校或学院学生会干部等;
第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两个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可兼得。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文件精神,退役复学学生可名额单列参与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全校退役复学学生范围内统一组织评选,学习和综合测评成绩可适当放宽,评选细则由武装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依据班级学风和学生综合表现,学校对表现优秀的班级进行表彰,授予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学风特优班”“三优班级”三种,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按学院总班级数的10%评选,评选的基本条件为:
1.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凝聚力强、勇于创新,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学术、文体活动;
2.学风、班风优良,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全班同学70% 学习成绩在优良(75分)以上,不及格率低;
3.全班同学热爱集体,乐于助人,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在班会团会、文体活动、创新竞赛等方面表现优秀;
4.保持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在校、院卫生评比中成绩突出,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劳动;
5.遵纪守法,本学年内学生无违纪现象。
第十八条 “学风特优班”:学校从获得“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中,推荐学习成绩优秀率高,并且在课堂学习风气、宿舍学习风气、创新竞赛氛围、互助学习氛围、诚信考风维护、职业生涯规划、实践技能提升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班级,设立“学风特优班”进行表彰。
“学风特优班”由学院评比产生,本科生班级超过50个(含50)的学院评选2个,低于50个班级的学院评选1个,具体评选办法由学院制定。学校给予获奖班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十九条 “三优班级”:评选的基本条件为:学年内,班级所有学生两个学期考试中均未出现不及格科目,做到“成绩优秀”;班级所有学生无考试作弊记录,做到“诚信优秀”;班级所有学生无任何违纪记录,做到“纪律优秀”。
“三优班级”名额不限,符合条件自动获评。学校给予获奖班级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条 奖学金、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和个人荣誉称号的评选以班级为单位进行,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以学院为单位进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审核监督,并处理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院评选结果应在班级、学院两级进行公示,其中学院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若学生对学院处理、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学生工作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作出处理、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学院评选工作结束后,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的评优表彰: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羁押、拘留、行政处罚者;
(二)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者;
(三)其他不适合奖励表彰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奖励办法》(政学〔2012〕11号)和《山东财经大学“三优”班级评选实施细则》(政学〔20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其他专项奖励表彰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山东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