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发放临时困难补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始终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工作公平、公正开展,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其中,学生干部不超过小组半数。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要求与时间
1.我校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在校学生均可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济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水平进行。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
四、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首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在认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有其它证明(如低保户证明、残疾证等证明)应一并提交。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学年都需进行认定复核,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班级评议。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照学校认定标准与要求,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3.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公示有异议, 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书面提请复议,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仍有异议,可书面提请学生工作处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学院需将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计表》和公示证明报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山东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统计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学院分别存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案。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