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成长成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选准资助对象,强化保障机制,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组织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组织推荐、初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发放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均可参加国家助学金评选。
2.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分为三档:一档每人每年2000元,二档每人每年3000元,三档每人每年40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五、评选要求
1.国家助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策实施的准确性及程序的规范性。
2.学校每学年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额度,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等额评选。
3.按照学校相关评选方法,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学生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对比后,确定本学院初步人选,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学院所推荐的初步人选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各学院要将国家助学金结合学生其他受奖助情况通盘考虑。
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划拨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2.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资助金。
(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获得助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