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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人:经济学院  发布日期:2015-11-30  浏览次数:  

        为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提高综合素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切实选准选好学生,强化保障和激励机制,引导、鼓励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二、组织管理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组织推荐、初审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发放、表彰工作。

三、评选范围与奖励额度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课程。对于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其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

5.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五、评选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一项长期政策,其奖励金额较高,对获奖学生提出了榜样性和示范性的要求,既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又涉及学校的社会声誉,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策实施的准确性及程序的规范性。

2.学校每学年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根据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进行等额评选。

3.按照学校相关评选方法,严格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通过后以班级为单位报所在学院。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深入学生中间了解申请人的生活、学习状况和其他表现,在综合对比后,确定本学院初步人选,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各学院所推荐的初步人选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年度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各学院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结合学生其他受奖助情况通盘考虑。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拨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

2.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1)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获得奖学金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