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点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科建设 > 学位点建设 > 正文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17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经济学院  发布日期:2020-07-01  浏览次数:  

学位[2017]1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现就2017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参评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组织

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检查参评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学科评议组、教指委结合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订。

四、评估程序及要求

1.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实际,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包括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与内容、异议处理程序及其他评估安排等),于2017年4月1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

2. 学位授予单位收到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后,按照要求组织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放弃的参评点,应在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开展评估工作前,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及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提交主动放弃申请。

未按时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且未申请主动放弃的,该参评点视为评估结果“不合格”。

3.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评阅参评点评估材料。参评专家一般应为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指委委员,主要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方式进行评议,一般不进校考察。

4.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参评点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方案和被考察单位名单,由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实地考察费用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向被考察单位收取、摊派任何费用。

5.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在充分评议基础上,组织参评专家对参评点进行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根据评议情况和表决意见,依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认定参评点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意见,提出处理建议。

6.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应及时向参评高校反馈专家评议意见,如有参评高校对评议意见提出异议,应按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程序及时处理。

7.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参评点评估结果(附原始表决结果)、评估意见和处理建议等。

五、评估纪律与监督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和学位授予单位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制订的评估工作方案以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参评点评估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公开的内容外,全部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评估过程中如有任何异议,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实名方式提交书面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保密。有关材料请直接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

六、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参评点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评估结果及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