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山东财经大学校友会经济学院分会(下称“本会”),是山东财经大学校友会(下称“校友会”)下属二级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校友联络、开展校友活动的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下称“校友”)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继承和发扬山东财经大学的优良传统,自立自强,为母校的发展,为推动经济学院各项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从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接受山东财经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40号(邮编25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交流和合作;
(二)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建立交流平台、健全校友信息库;
(四)为校友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和智力支持,为校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
(五)扩大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学生就业工作;
(六)密切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加快经济学科的发展;
(七)邀请校友回母校,与在校学生展开交流,帮助在校学生成长成才;
(八)开展有助于母校发展建设、促进科教兴国以及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有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遵守本会管理制度,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登记的,即为个人会员。
在山东财经大学(包括原山东经济学院经济与城市管理学院、山东财政学院经济学院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及工作过的教工及学生皆可为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团结、信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支持本会的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等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对有违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财经大学校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职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继续任职,特殊情况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友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校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由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与本会有关的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与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母校、校友会、经济学院资助;
(二)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会费及其产生的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15日内报校友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校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3年6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