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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章程(草案)

发布人:经济学院  发布日期:2023-04-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是山东财经大学校友总会下属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从事校友联络、开展校友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继承和发扬山东财经大学的优良传统,自立自强,为母校的发展,为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从社会道德风尚,遵从学校相关政策。本会接受山东财经大学校友总会、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快经济学科的发展;

(二)发挥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促进校友为母校的发展和国家建设作贡献;

(三)建立交流平台、健全校友信息库;

(四)为校友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和智力支持;

(五)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学生就业工作;

(六)对校友值年返校予以支持;

(七)助力于母校发展建设及促进科教工作;

(八)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登记,即为个人会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可申请加入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校友会:

(一)在山东财经大学(包括原山东财政学院、山东经济学院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学习、工作的经济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农村区域发展、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管理专业学生和教职员工。

(二)山东财经大学依托经济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合作导师、创业导师等以及被学校及学院授予荣誉称号者。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团结、信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支持本会的发展;

(五)向母校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条 对有违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财经大学校友总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腾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由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签署与本会有关的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与有关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母校、校友总会、经济学院资助;

(二)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会费及其产生的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校友总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上级组织决定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学院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420日筹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山东财经大学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