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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发布人:经济学院  发布日期:2019-09-05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硕士生导师遴选及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要依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组建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有利于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第二条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培养条件和导师梯队建设的要求,设置硕士生导师岗位,确定各学科专业硕士生导师遴选数量。

第三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需遴选,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四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高尚的学术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

第五条人事关系在我校,至拟招生年度6月底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

第六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近四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有适合硕士生培养的科研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

第八条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条件: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授职称申请人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教授职称申请人须具有博士学位。

近五年内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加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国家级前4位,教育部前3位,省级主持),可支配科研经费(包括纵向、横向经费等)理工科5万元(含)以上,文科2万元(含)以上。

(三)近五年其它科研业绩应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在A级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B级期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

2.独立出版学术专著1部,并在B级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3.获得国家级(前5位)、教育部(前3位)、省级(前2位)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并在B级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四)具有讲师职称且博士毕业一年以上,主持国家级课题或在A级及以上期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条件: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

近五年内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加省部级(前3位)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主持5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

(三)近五年内科研业绩应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在B级期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

2.独立出版专著、译著或主编专业教材1部,并在B级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3.获得国家级(前5位)、教育部(前3位)、省级(前2位)、厅级(二等奖以上前2位)科研、教学成果奖励,入选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案例库(第一作者),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全国性创新实践类、案例类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

4.获发明专利1项,并在B级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5.有比较丰富的拟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经验,拥有国家颁发的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认证证书,并在B级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

6.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用的其他标准。

第十条申报人的以上成果必须以山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且属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所发表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应为独立或第一作者。成果档次划分以遴选时学校执行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遴选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遴选条件要求并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者,由本人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与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根据遴选条件,对申报人师德师风、科研及教学能力、指导能力进行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人选,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新增硕士生导师人选组织复审,对符合条件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为新增硕士生导师。

第十二条申报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本人及其亲属不得参加评审和表决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新调入我校且在原单位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如申请我校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硕士生导师资格,须出具原工作单位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聘其为硕士生导师。如有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

对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引进教师、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院长提出特聘人选,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聘其为硕士生导师。如有特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

第四章硕士生导师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硕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硕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其岗位职责是:

(一)作为硕士生培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关心硕士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硕士生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所在学科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所指导硕士生具体情况,制定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任务。

(三)指导和检查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指导硕士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硕士生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

(四)承担一定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专题讲座、论文评阅和答辩等工作。

(五)定期与硕士生沟通和交流,听取硕士生的思想和学习汇报,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六)向培养单位报告所指导硕士生学业完成情况,并提出中期考核和毕业鉴定的评价意见;对硕士生的休学、退学、奖惩等提出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提出中止培养的意见。

(七)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对研究生教育及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

第五章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确认

第十五条新增硕士生导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实行硕士生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分离制度。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5月底对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硕士生导师具备当年的招生资格。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并予以公布。每位硕士生导师每级指导的学术学位硕士生数量一般不超过3人,每级指导的专业学位硕士生一般不超过5人(含第二导师)。

第十七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分别制定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审核条件。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应包括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研究生指导能力等内容。具体审核指标和审核方案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制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具备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自动取得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资格。

第十九条硕士生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留硕士生导师资格,暂停硕士生招生:

(一)出现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二)所指导的硕士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三)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近三年累计两次出现评阅或答辩未通过的情况,或同一年两篇次未通过论文评阅或答辩;

(四)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上述处理意见一般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由到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二)连续三年因个人原因未正常招收、指导硕士生(不含招生指标受限);

(三)近三年内无任何科研或教学成果;

(四)本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对所指导硕士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造成不良影响;

(五)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近三年累计两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六)在硕士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七)因各种原因离校两年以上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

上述处理意见一般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作出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需要分别召开会议,由到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当事人若对取消导师资格的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工作与新增导师遴选工作同步开展。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第六章硕士生导师管理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要注重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加强硕士生导师培训工作,促进导师日常交流。除学校统一组织的导师培训外,每年对导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第二十二条具备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可直接担任相应类别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按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条件遴选新增者,只能担任所申报专业学位的硕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担任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需按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硕士授权一级学科担任指导教师。需要在多个学科专业(二级学科)指导硕士生的,应在所指导的学科专业均有学术成果,经学科专业隶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术学位硕士生培养一般不安排校外导师担任第一导师。校外导师申请担任第一导师者,须为签约长期在我校承担研究生授课任务,教学效果良好,学术水平高,且能够为所指导硕士生提供国内外优质研修资源的高层次人才。经个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批准。特殊情况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校外导师担任第一导师,须配备校内第二导师。与所指导硕士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山东财经大学。

第二十五条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内导师担任第一导师,校外合作导师担任第二导师,共同指导、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生。

第二十六条硕士新生入校后,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确定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名单。不具备当年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不参加当年的双向选择工作。

第二十七条导学关系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应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硕士生导师的,应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新接任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导师调离或取消资格后,不再保留硕士生导师资格。已指导的未毕业硕士生,一般由所在学院安排其他硕士生导师进行指导,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对于学术造诣深、指导研究生水平高且调离后与我校相关学科仍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导师,若希望在我校继续指导已招收的未毕业硕士生,经个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审核后,可担任我校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并配备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硕士生至毕业。与所指导硕士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山东财经大学。

第二十九条至拟招生年度6月底年满57周岁的硕士生导师一般不再安排硕士生招生。但在招生资格审核年度符合招生资格审核条件,并主持有国家级在研项目(以项目立项通知书的起止时间为准,延迟结项(含经批准延期)的除外)且近两年(截止到招生资格审核时)有A类及以上期刊学术论文发表的,经个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校批准,可以申请招生,一般最长延迟年龄至61岁。有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不受年龄限制。有关退休事宜,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办法》(政研〔2015〕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