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人:经济学院  发布日期:2015-11-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加强对我院学生社团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社团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打造“规范化、品牌化、特色化”学生社团,发挥学生社团应有的作用,根据经济学院团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学生社团是本院学生为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增长知识,培养创新和实践能力,自愿组织起来的隶属于经济学院学生会社团部,受经济学院团委指导和管理的一个群众性团体,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校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活动。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氛围,又要保证秩序,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社团必须接受经济学院团委的领导,经济学院学生会社团部的指导和管理。组织活动先将方案上报学生会社团部,最终由团委负责老师审批方可进行。团委指导下的学生会社团部作为本院各类社团的管理机构,对各类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服务、监督和评定。

第五条 社团负责人或其成员以社团名义按相关规定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社团负责人及其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社团一切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管理条例,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七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我院在校学生发起成立的社团均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会社团部保留对总则以及相关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利。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细则

第九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2.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社团成员均为我院学生,且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3.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

1)社团的名称;

2)性质和宗旨;

3)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5)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

6)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章程的修改程序、组织纪律等其他有关事项。

4.由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第十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1.由筹备组负责人持相关材料向院学生会社团部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社团简介和社团组建后两月内活动计划,交由学生会社团部审核;

2.经院学生会社团部初步审核批准后,由社团筹备组负责人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附件一)一式两份。经院团委、学生会社团部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成立。《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存于团委和学生会社团部各一份;

3.社团应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4.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设定,社团负责人应在团委和学生会社团部的指导和监督下从本社团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被选举为社团负责人:

1.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2.受到党、团行政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及被开除的社团成员;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

5.曾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者;

6.担任其他校级或院级社团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和教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义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团委的同意。

第十三条 社团在征得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学生社团注销细则

第十四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注销时,可以自行注销,并报送学生会社团部备案,由团委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社团成立一年后,成员人数不足十五人;

(二)连续三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不服从团委或学生会社团部的管理,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四)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五)盗用归属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六)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章 学生社团换届细则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应在院团委和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本社团成员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社团如须换届,必须于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之内完成换届工作,并报学生会社团部备案,经团委审核批准。超过一个月换届的社团将不予登记负责人相关职务。

第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热心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二)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有一定群众威信;

(四)学习成绩较好(不及格的重点科目不得超过一门);

(五)入社团时间满一年,大二及以上年级,曾任该社团副部长级以上学生社团干部;

(六)所负责的社团工作成绩突出,个人有与所任职务相当的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被选举为社团负责人:

(一)有一门或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二)受到党、团行政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及被开除的社团成员;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

(五)曾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者;

(六)换届时担任其他校级或院级社团的负责人。

第二十条 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负责人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委有权撤销其负责人职务:

(一)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接受团委、学生会社团部领导;

(二)出现重大财务问题及管理混乱,使社团无法正常运行;

(三)社团负责人受到党、团行政处分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四)社团负责人盗用社团名义进行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换届选举中可由社团原负责人或五名以上的成员推荐候选人,再在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连续任职期不得超过3届。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属于学生自发组成的群众组织,社团活动经费应以自行筹集为主,团委对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团委及学生会社团部审查,账目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私自涂改。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财物(包括已有财务、赞助等)均为社团所得,属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和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占有、挪用,其财产由团委派学生会社团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团在收取会费时,具体数额需经学生会社团部批准,使用时需接受学生会社团部监督并随时通告本社团全体成员。会费金额一般为5/人,收取后交由学生会社团部保管。全部会费按7:3的比例划分,70%为社团日常活动经费,30%为社团精品活动经费。社团全部花费需持有效发票至学生会社团部报销。

第二十八条 若社团举办的精品活动能突现我院特色,在同学中有良好的影响,能更好的推动学院文化建设,学生会社团部可上报团委,得到团委批准后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社团举办活动时可寻求社会有关单位的经费支持,经团委批准后方可接受社会赞助。接受校外赞助被批准后,持《社团活动赞助协议》进行联系,不得接受以下情况的赞助:

(一)未经国家正式批准注册的企业和非法组织的赞助;

(二)有损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超越工作权限的承诺的资助。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校规的资助。

第三十条 一切货币形式的赞助在扣除活动成本后(如果赞助费用小于活动成本,则不适用本条)应在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下纳入社团账目,以作为社团以后开展活动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一切实物形式的赞助,必须在赞助方与被赞助方签订的协议上注明商品、型号、单价、数量及折合金额,并如实上报学生会社团部,活动剩余赞助品经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后方可酌情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团的任何形式的收入需由活动双方负责人签字或出据有效证明,并如实上报社团账目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社团部每月对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汇报团委,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如有不符,除令责任人补齐费用外,轻则给予警告处分,重则免去负责人职务,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会社团部举报其所在社团非正常的财务支出。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寻到的社会部门赞助如少于活动经费,将由社团自行支付亏欠资金。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离任时,需在社团负责人或学生会社团部的监督下,向接任人移交所有财务和帐目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一切社团需严格执行此细则,凡违反此财务规定的社团成员,一经发现当事人及社团负责人一并严肃处理,问题严重者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社团解散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列出财务清单,并将财务移交学生会社团部。

第六章 学生社团工作量化评优细则

第三十九条 社团日常工作须遵守量化评优细则规定,学期末由

学生会社团部负责各社团评分工作,社团评分情况直接影响社团负责人期末综合测评任职加分成绩。社团负责人综测任职得分=3*社团量化评优得分/100*100%

第四十条 日常内务工作

(一)及时上报换届情况及会员名单,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完备,加10分;

(二)积极参加社团部各项会议及活动,每按时参加一次加3分,迟到者扣2分,提前向社团部负责人请假者扣1分,无故不与会者扣4分;

(三)参加社团会议积极发言者,每发言一次加2分,提出建设性意见者加3分,意见被采纳者加5分;

(四)按时上交社团学期计划、期末总结者,分别加5分;

() 按学生会社团部要求上交社团资料者每次加5分;

(六)对学生会社团部干事无故为难、不配合工作者扣3分。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遵守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社团财务细则(第五章)者加基本分20分,每违反一条扣3分,扣完为止;

(二)按规定使用活动海报、宣传板与条幅者加基本分10分,每违反一条扣2分,扣完为止;

(三)按时汇报财务状况,汇报一次加5分。

第四十二条 活动开展

(一)开展活动前至少一周上交《社团活动上报申请表》,活动后一周内上交活动记录,按时完成者加3分;

(二)开展社团内部活动者,每开展一次加5分,开展院级大型活动者,开展一次加10分,两个以上社团合作开展活动,每个社团加10分。

(三)违反团委及学生会社团部规定开展活动者,一次扣10分;

(四)活动开展前后利用海报宣传者加2分,利用宣传板或条幅宣传者加4分,利用广播台、报刊宣传者加6分。

第四十三条 民意评价

由学生会社团部组成量化评优小组,不定期针对一定数量的社团成员进行民意调查,分别对社团进行综合考评,酌情加5-15分。

第七章 学生社团活动项目化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条 项目化管理制度是学生会社团部对学生社团加强扶持和帮助的一项规定,主要为经费上的支持。各学生社团可针对自己较为成熟的活动,但因经费问题难以开展的,向学生会社团部提出申请项目支持,经审批后进行专项拨款。

第四十五条 社团申请专项拨款须经以下程序:

(一)社团负责人在活动举办两周之前须上报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活动计划书和活动预算书),内容务必详实。

(二)由学生会社团部对该活动的可行性进行审核,上报团委批准。

(三)团委签字批准后,由学生会社团部进行登记,此后社团即可在批准额度内先行垫付活动经费。

(四)活动结束后,社团需向学生会社团部上交活动总结和活动决算,理清账目,凭发票进行报账领款。发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的标准和程序予以申报,申报的经费应完全按照申报计划的内容使用,所申报的活动应有实际效果,对促进山东财经大学校园文化的繁荣以及学生社团的建设都有积极的作用。学生会社团部将对社团申报活动的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活动将减少或取消对项目支持的额度。

第八章 使用学校教室等活动场所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社团使用学校教室等活动场所须到学生会社团部会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擅自占用教室或其它场地开展活动者,所造成后果由社团自负。

第四十八条 办理使用教室等活动场所举办讲座具体手续如下:

(一) 申请人需填写借用场地申请表,填写内容务必详实、准确,由主管单位领导(学校教务处,楼宇中心,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保卫处)审批。

(二) 若举办讲座、报告主讲人为校外人士,须另附其个人简历一份交学生会社团部存档;将申请表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出借教室。

第四十九条 如活动需要借用校内收费场所时,须由社团负责人向主管单位领导交详细活动申请一份,经批准后,由主管单位领导(学校教务处,楼宇中心,学校后勤管理中心,保卫处)开具证明,再到该活动场所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第五十条 社团须服从教务处、楼宇中心和校内各收费场所管理机构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由于社团使用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

具体流程如下: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五十一条 经综合考评成绩优秀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得超过2人)在学期末有权由学院推荐申请校级“优秀社团负责人”或“优秀社团会员”等相关荣誉。

第五十二条 每学年由学生会社团部按照社团工作量化评优细则(第六章)相关规定,对各社团进行合格评估。

第五十三条 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予以批评警告;若造成恶劣影响,则予以该社团通报批评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一学期内社团没有任何公开活动(以学生会社团部登记为准),予以取缔处分;一学期公开活动少于两次(以学生会社团部记录为准),予以通报批评处分,详情请参照社团注销细则(第三章)。

第五十五条 对于从事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坚决予以取缔并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条款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会社团部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属于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会,最终解释权属于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经济学院学生会社团部

20151115